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温泉旅游的意见

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2011】2号文件,文件主题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温泉旅游的意见&r件内容如下:


辽政发〔201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温泉旅游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温泉旅游资源大省,温泉旅游历史悠久,文化内涵丰富,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巨大。为推动与促进我省温泉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利用5年时间,加快建设一批温泉旅游聚集区和温泉旅游新城,培育一批温泉旅游特色名镇,推出一批温泉旅游精品,提高我省温泉旅游的核心竞争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温泉旅游大省,实现温泉旅游发展国际化、产品多样化、市场层次化、服务个性化、消费大众化和养生理疗主体化;在温泉旅游标准体系、宣传促销、人才培养、建设规模、品质品牌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到2015年底,全省要建设10个温泉旅游聚集区和50个温泉旅游小城镇;建设100家投资10亿元以上的温泉旅游企业;温泉旅游年接待游客达到500万人次,温泉旅游收入占全省旅游业总收入的20%以上。温泉旅游产业将为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实现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加快发展温泉旅游为主要内容,在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合理保护、适度开发的同时,全面促进旅游聚集区建设,推动特色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冰雪旅游、滨海旅游、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的快速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全省温泉旅游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灵活运转的管理体制。具备条件的温泉旅游聚集区、旅游休闲度假区和温泉旅游重点发展特色城、镇,要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采取考核的方式引进高层次、短缺人才;管理人员、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引进,并直接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温泉旅游重点区域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强化依法行政、文明规范服务。
  (二)坚持科学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做到资源统一利用,功能综合配套。温泉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要坚持“三个一批&rd学规划一批,改建扩建一批,新建一批,研究制定温泉专项开发方案,编制温泉旅游开发建设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辽宁省温泉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辽宁省“十二五&rdquo规划》。各市政府要依据全省温泉旅游专项规划,以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开发建设和打造温泉旅游的知名品牌,引导投资和培育市场,避免低层次和同质化。编制省、市温泉旅游专项规划,应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进行审查,提出相应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要把温泉旅游发展的高起点、高定位和高配套做为温泉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
   (三)土地保障政策。开发和使用温泉资源必须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涉及用地应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大、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温泉旅游项目要优先安排供地,重大温泉旅游项目用地须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旅游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岛和废弃矿区开发温泉旅游。温泉旅游项目用地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供地。温泉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出让的,可以优先审批出让方案,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在自然保护区经营范围内发展温泉旅游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要优先保证其用地,并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四)完善交通网络。按照交通先行的原则,加快温泉旅游区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厅要重点支持连接温泉旅游区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温泉旅游区现有高速公路出入口车流量情况,及时为符合要求的通往温泉旅游区的高速公路增设出入口。加大对温泉旅游聚集区交通引导服务设施的投入,对一般公路沿线3A级以上、高速公路沿线4A级以上的温泉旅游区设置出口指引标识。跨地区的旅游指示牌要整体策划,统一协调,规范设置。民航、铁路、公路要及时加开航班和车次,旅游旺季要适时增开班次和延长运营时间及里程,并为组织旅游专列和包机提供便利。在不影响整体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机场、车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免费设立温泉旅游宣传台(架),展示旅游宣传册、导游图和自驾游手册等宣传资料,所需宣传资料由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提供。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温泉旅游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招商计划,优先列入省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并可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国家计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省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鼓励和支持温泉旅游聚集区优先申报国家或省旅游度假区,优先使用中央、省及市专项投资政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温泉旅游项目的审批、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对旅游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给予一定期限的贴息。对温泉旅游聚集区制定的符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方案,作为省财政重点支持的龙头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和勘探费用(或咨询费)给予支持。将温泉旅游产业纳入旅游专项资金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温泉旅游精品项目,经审定后可给予补助、贴息等奖励性扶持。在省政府批准的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支持区域内的温泉旅游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温泉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改变)。省国土资源厅要帮助解决温泉旅游的矿权设置等问题,并列入省勘探资金补助项目予以支持。
  (六)拓宽融资渠道。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温泉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授信业务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探索开办动产、应收账款、股权和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在温泉旅游区增设服务网点和终端机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消费服务。鼓励温泉旅游企业通过公开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进行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在温泉旅游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温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温泉旅游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温泉旅游重点发展区域应当建立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制度,所需资金由所在市财政负责安排。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温泉旅游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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